来自:1688注册网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 :次
企业全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或企业特征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为了商业化,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全名已经可以传递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因为专业知识的短板,他们无法区分企业全名和商标,所以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注册和申请某种类型的商标,即尝试将企业的全名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商标必须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意义重大。然而,企业全名的三个部分,包括行政区划、行业或企业特征、组织形式,都没有显著的特征,只有品牌名称通常容易识别。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企业的全名似乎具有明显的整体特征,这也为商标注册提供了依据。
但在企业全名注册商标的实践中,这是真的吗?
今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了“2017年商标评审20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涉及企业申请商标的全名。
本案为“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沪图商标复审”。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查特是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指定用于意外保险等36类服务。经审查,商标局驳回了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上海人寿保险公司对此不服,遂向商评委提出复核意见。
经商评委审理认为,消费者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指定服务中,以诉讼商标作为服务来源的标志并不容易。根据我国《商标法》,该商标不能作为商业商标注册,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商标是根据其显著特征通过使用取得的,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
由此可见,本案之所以成为经典案例,在于注册商标企业全名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那么在实际审查实践中,如何正确对待企业全名注册商标呢?首先,我们需要理解:
为什么许多公司有不同的名称和商标?
原因有三:
1、 公司名称核准和商标注册是两种审查制度。
企业名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一般采用“行政区划+企业编号+企业类型”的形式。因为企业的名称一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而且事先有“行政区划”,所以“跨省重复名称”是合法的,这与“注册商标在国内的专属性”不同。
很容易导致同名企业争夺“同一商标文本”,因此即使企业名称被批准,商标仍然无法注册。
从办理时间来看,商标注册还需要一年的时间,而注册公司也不能花这么长时间,所以会有很长的时间差。
在程序中,如果你想注册商标,通常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的批准总是在商标注册之前。
因此,在公司名称被核准后,经常会发现与企业同名或近似的商标被他人注册,因此企业不得不采用不同的商标名称进行注册。
2、 客观地说,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远远低于公司名称核准。
这主要是由于审查范围和地区的不同。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国家。因此,审查条例不得与全国已注册或申请在先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审查规定相同或类似,企业的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注册的同一工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因此,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远远低于公司名称核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商标注册不能被批准,企业只能选择重新选择商标名称进行注册。
在商标审查中,商标申请包括企业全名可分为两类。
3、 商标由企业全名和其他元素组成。
根据原审查标准,在商标审查中,企业全名商标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企业名称有商号的,可以将其作为在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审查(一般只认定与前文相似);另外企业的全称和商标上的申请人的姓名应当被审查。
不过,既然“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图”商标复审案被视为一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将其作为审查部门对企业全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指导意见——尽管这个问题在审查、审查和司法中一直存在争议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审查部门不应将企业全名注册为商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仅记载企业全名或者重要部分仅为企业全名的商标,不认为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商标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标识在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之间建立稳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供应商,而不是指特定的供应商。
企业名称是指特定的企业实体。一般来说,消费者用商标而不是企业名称来标识产品的来源,所以原则上企业名称并不重要。除非能证明企业名称是作为商标使用的,否则消费者一般都会将其作为标明产地的标志。
2.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不仅会导致法律保护范围的冲突,还会导致对货源的误解。
主要是指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时,会有商标的许可、转让、注册人的更名。消费者无法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正确来源。
商标公告权只具有产权特征,不具有个人特征,但企业名称具有个人属性,企业名称与公司实体关系密切,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企业注册为商标会给后续管理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不得借出企业名称。企业的名字是与企业或企业的部分相转移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名字和企业是密不可分的。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所有人可以将商标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因此,企业名称等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条例》的实施将变相突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这将导致两套立法制度的冲突。同时,会出现注册商标中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对货源的误解产生误解。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全名能否注册为商标一直存在争议,但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商标审查部门正在逐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管控。
另一方面,根据普通消费者的心理,一般来说,他们对企业全名和商品全名的认知大多是分离的。也就是说,大多数消费者都能认可和接受企业的全名和商标可以分开,他们有不同的名称是合理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全名注册为商标的现象,远不能逆转消费者的普遍认知。
因此,无论是从客观法律制度还是主观心理认识上,企业全名注册都没有成为主流。有这种想法的企业在做之前应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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